机动车“无需担责”的警示意义
来源: 今晚报  作者: 柏鉴  编辑:付勇钧  2024-09-09 14:20:26

近日,上海市一起机动车碾压他人至死,被法院认定“无需承担责任”的案件,引发网友关注。

案情显示,事发当日上午,行人周某闯红灯穿过马路,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后,导致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。此时,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,因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,周某见状逃离现场。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,周某则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,如实供述经过。

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,负主要责任,因自首从轻处罚,以交通肇事罪获刑二年六个月。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,负次要责任;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,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。

近年来,一旦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与违规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碰撞,机动车司机“无过受罚”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。如此处理方式,不但不能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,更容易让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有恃无恐,对正常交通秩序造成隐患。

这起案件的判罚重申了一个司法常识—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既没有特权,同样没有所谓强弱之分。规则保护所有人,无论是“强者”还是“弱者”,遵守规则才能受到保护、破坏规则就应承担责任,是再简单直白不过的道理。

上海这起交通事故的判罚案例是一堂交通普法课,更是法治精神的回归。只有当交通违法行为中没有“强弱”只有“对错”,才能有效提高全部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,强化守法观念。当遵规守法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,我们的交通环境自然会更加安全、有序和顺畅。

网络天津 精彩无限——今晚网